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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18日,上海市工商局官网公布第二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对于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减轻企业负担、减少权力寻租,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8〕33号),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市工商局修订形成了《市工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只增不减的工作原则。在全面落实工商总局和市工商局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按照上海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依法增加本区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建立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梳理形成,并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予以增加、取消或调整。
三、落实目录管理的工作要求。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目录管理制度。对未列入清单的,不得擅自开展随机抽查;对已列入清单的,除特殊情况外,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随机抽查。
市工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登记事项
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八条
1
登记事项
检查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同上
1
登记事项
检查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行业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2
公示信息
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八条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3
直销行为
检查
重大变更的检查
直销企业总公司
《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4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服务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购进或销售商品的检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的检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5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检查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6
拍卖等
重要领域
市场规范
管理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7
广告行为
检查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营单位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8
商标、
特殊标志
行为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
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9
平台管理责任检查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平台管理主体责任的检查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0
广告内容
检查
自媒体广告内容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营单位
《广告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11
违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行为的检查
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